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经2016年9月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doc
大连工业大学
2016年9月28日
大连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校务公开是指大连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大连工业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校务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校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校务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校务公开的信息;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推进和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校务公开;
(五)承担与校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依法以适当方式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点工作安排;
(二)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考试及录取规定,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办法,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七)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八)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教代会、年鉴、会议纪要、信息公告、OA办公系统、学生手册、教工手册、文件汇编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限时公开。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前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会进行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公开。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须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均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之后再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内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或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及师生员工代表,负责组织对全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会议、网站、新闻媒体的途径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该参照校务公开的基本精神,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大连工业大学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