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主送学校党委、行政的请示、报告件,即登记编号,并附《请示(报告)件处理单》。
二、办理
1、 将已登记编号的请示件附《请示件处理单》,呈送办公室主任签批处理意见。如果是再次请示的问题,要附背景材料。将已登记编号的报告件附《报告件处理单》,呈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拟办意见。
2、根据处理意见分呈学校有关领导阅批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根据学校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或答复来文单位,或转送其他领导或部门处理。
三、答复
学校领导已批交或按领导批示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请示、报告件,要及时答复来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退回原件、电话答复、复印批示、行文批复等方式。答复方式和时间要记录备查。
四、归档
处理完毕的请示件、报告件,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年终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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